我國在收錄危險廢物種類時,曾明確規定固廢的性質,即在生產生活中,已經喪失原有價值,但仍具備利用價值,被放棄或拋棄的固態及半固態或置放于容器內的氣態物品及物質,并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固廢物質及物品。
對于危險廢物,一旦被定義,就應依照相關規定,對之進行處理操作。在我國諸多工業企業中,對于危險廢物處理,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處理鏈條。依據危險廢物處理程序,即上游處理、中游處理、下游處理等,可對危險廢物進行合理利用。所謂上游處理,就是針對不同污染源所產生的危險廢物,進行就近處理。
所謂中游處理,就是針對設備生產商及工程承包商而言,就近處理危險廢物。所謂下.游處理,即是針對運營商而言,就近處理危險廢物。在工業危險廢物處理中,各方面應依據就近原則,將危險廢物運輸至最近的處理中心,隨之依據相關處理技術,對之進行無害化處理。